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8,聲,26,201903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號
抗 告 人 俞海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8 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