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8,重上,108,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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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歐崇敬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上 訴 人 歐朝義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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