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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蔡金玉
被上訴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李佳俞
被上訴人 許荷樺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9 月15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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