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1號
上 訴 人 謝文秋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
蘇琬婷律師
黃榮作律師
被上訴人 謝秉凱(原名謝明憲)
謝明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律師
王耀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