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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號
上 訴 人 吳金枝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于海寶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7 日108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 號判決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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