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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抗字第5號
再抗告人 洪富吉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洪郁婷、蕭洪秋香、柳玉娟、王綉環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8年度重抗
字第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
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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