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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81號
上 訴 人 吳榮桶
吳榮樹
吳俊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律師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吳榮德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許禎彬
複 代理 人 王志中律師
上 訴 人 陳志明
陳志龍
被 上訴 人 楊順喜
林鳳英
尤文城(即尤知仔之承受訴訟人)
尤文典(即尤知仔之承受訴訟人)
尤文俊(即尤知仔之承受訴訟人)
尤秋霞(即尤知仔之承受訴訟人)
尤彗苹(即尤知仔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鎮○○里○○路00號之00
江雲成
盧許波(即盧進明之承受訴訟人)
盧添發(即盧進明之承受訴訟人)
盧添壽(即盧進明之承受訴訟人)
盧俊宏(即盧進明之承受訴訟人)
盧勝華(即盧進明之承受訴訟人)
盧勝和(即盧進明之承受訴訟人)
陳勝皇
陳瑞木
陳寶全
鄔陳真珠
張鳳霖
張鳳盛
張韓秋華(即張明顯之承受訴訟人)
盧信義
盧建憲
盧榮坤
陳慶丞
陳桂蘭
吳仁義
戴榮生
吳德謀
黃素菊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江睿勁(即江俊昇之承受訴訟人)
江羽柔(即江俊昇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列2人
法定代理人 吳芊誼(即江俊昇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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