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9,上,51,2020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宋美明
竹前弘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譚祐穠(原名:譚瑞安)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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