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9,上,74,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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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張家慈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律師
上 訴 人 江慶霖
被上訴人 王李雅慧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陳宣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7 月1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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