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9,上,9,2020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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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黃明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6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 萬496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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