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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丁緯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蘇辰雨律師
上 訴 人 張智琳
訴訟代理人 賴巧淳律師
林岡輝律師
上 訴 人 劉名展
王雲臺
被 上訴 人 李美幼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9 月2 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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