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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8號
上 訴 人 楊明達
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律師
被 上訴 人 沈怡然
被 上訴 人 沈煥然
被 上訴 人 沈冠玉
被 上訴 人 沈錦秀
被 上訴 人 沈楚玉
前列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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