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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施凱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姮樂、李勝鴻、李嘉華、黃庭恩間請求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2日本院109
年度上更一字第1 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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