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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35號
再審原告 兆航土木包工業(原名兆畯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蔡圳凱
再審原告 謝子晴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達升企業有限公司及王秀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5191元(計算式:50,416元+1,384,77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288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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