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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7 月1 日109 年度勞上字第4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30,130 元【計算式:1,580,130 元+350,0 00 元=1,930,13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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