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81號
上 訴 人 李曉梅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被上訴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宛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陪席法官欄「周佳佩」部分,應更正為「林雅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法院組織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