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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黃耀烱
上列抗告人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恒春分行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6 日本院109 年度抗字第101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按:先前所繳1,000 元,係就本院109 年4 月13日所為裁定再為抗告繳納之裁判費) ,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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