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59號
抗 告 人 孫榮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施正騏間履行協議移轉管轄事件,不服民
國109 年4 月28日本院109 年度抗字第59號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