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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相 對 人 六號綠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明定,然債務人所提起再審之訴若已受敗訴之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本件聲請人雖以其業已對本院109 年度再易字第1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31036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惟查聲請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再易字第33號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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