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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洪若芷
被 告 劉岢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附民字第130 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聲請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因細故而有糾紛,被告於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之個人頁面上分別撰寫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公開侮辱原告致原告人格及名譽受有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連續3 天,以置頂方式在被告所持有之臉書帳號(帳號名稱:00000 ,詳刑事附帶民事狀附件一)網站所設置之個人動態消息網,刊登張貼;
「對原告之不雅文字及刊登原告個人照片,對原告名譽造成莫大傷害,本人謹此公開道歉,以資澄清,尚祈甲○○小姐見諒是禱。
道歉人乙○○。」
之道歉啟事;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雖不爭執,惟原告之損害賠償求權時效已經消滅不願賠償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之爭點:㈠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㈡原告可否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數額以若干為當?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⒈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民法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復為民法第128條所明定。
而所謂請求權可行使,係指其請求權之行使,已無法律上障礙而言。
⒉經查:⑴原告經本院通知均未於本院審理期間到庭,惟原告已於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分別證述及指訴稱:106 年3 月10日臉書貼文上之000000是被告,雖跟被告不熟,但被告一直說我跑單他澳洲的東西,但我沒有做這些事,被告還將我跟她的私訊截圖出來罵我,有一陣很頻繁,超過2 年的時間我真的很困擾,而且我們之間有真正的朋友,雖然沒有很熟,但有見過面或工作上會遇到,黃筱芸跟我、被告以前在同一個店,被告在裡面的藝名就叫「莎莎(音譯)」等語(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59號刑事卷第85-86 頁、第91頁、第96頁);
而據被告所述:104 年原告第一次主動找我購買東西,來來回回就知道彼此是誰,原告都叫我綽號「莎莎」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堪認原告於被告為附表所示之侵權行為時,已認識被告,即於該時已得對被告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⑵而依原告於上開刑事庭之證述,其對被告所為侵害名譽之行為,最晚於106 年5 月16日即已知悉侵權行為人及侵權行為之事實,然其卻遲至108 年10月28日始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已罹於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期間;
又原告前雖曾於108 年6 月6 日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有起訴狀1 份可憑(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訴字第59號刑事卷第159 頁),惟該次所提訴訟,距原告所主張被告於106 年5月16日最後侵權行為時間亦逾2 年時效。
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其前曾有中斷時效之事實,是被告抗辯原告所為之請求,業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即屬可採。
㈡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既已罹於時效,故其餘之爭點,本院爰不再加以審酌,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6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應刊登如前所述之道歉啟事部分,既已罹於時效,復為被告時效抗辯,請求自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一併予以駁回。
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防及證據,均與本院上開結論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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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 │張貼文字│內容 │主文 │備註: │
│號│(民國)│之方式 │ │ │起訴書附表編│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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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年 3│臉書留言│有弱智在搞我,我等等會朋友截圖給我│乙○○犯公然侮辱罪,處│3 │
│ │月10日某│ │的,那個欠巴的。 │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 │
│ │時許 │ │(主要貼文內容載有「洪宜恩 甲○○│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之文字) │。 │ │
│ │ │ │ │(上訴駁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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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6 年 3│⑴臉書貼│洪弱智能在短短時間 │原判決此部分撤銷。 │5 至7 │
│ │月30日某│文 │在台中能上到第四間店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 │
│ │時許 │ │真的好棒棒喔! │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起訴書附表6 │
│ │ │ │現在被海八收留(起訴書附表5)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訴散布文字│
│ │ ├────┼─────────────────┤。 │誹謗部分不另│
│ │ │⑵臉書留│我也是剛剛才知道她在海八,名字還不│ │為無罪之諭知│
│ │ │言 │知道...難怪嗆我去金錢豹找不到她│ │。 │
│ │ │ │的。 │ │檢察官未起訴│
│ │ │ │應該說金錢豹 3 樓芭比轉陣地去海八 │ │被告違反個人│
│ │ │ │囉~ │ │資料保護法。│
│ │ │ │大家記得去捧場。(起訴書附表6) │ │ │
│ │ ├────┼─────────────────┤ │ │
│ │ │⑶臉書留│她不承認她跑單,她說她被盜。跑單那│ │ │
│ │ │言 │時還封鎖我臉書還開第二個 line 加開│ │ │
│ │ │ │弱智帳號。(起訴書附表7) │ │ │
├─┼────┼────┼─────────────────┼───────────┼──────┤
│3 │106 年 4│臉書貼文│我看到洪弱智留言”辛苦了”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10 │
│ │月22日某│ │還有幾處他的版下她都有留言 │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 │
│ │時許 │ │妳陰魂不散留言都一定要扯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起訴書附表10│
│ │ │ │(下附臉書暱稱「甲○○」之帳號留言│。 │被訴違反個人│
│ │ │ │「辛苦了」之截圖照片) │(上訴駁回) │資料保護法部│
│ │ │ │ │ │分,不另為無│
│ │ │ │ │ │罪之諭知。 │
├─┼────┼────┼─────────────────┼───────────┼──────┤
│4 │106 年 5│臉書貼文│妳這個北七,87 分的低智商....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12 │
│ │月16日某│ │妳個拜尺弱雞,妳連一坨屎都不如,po│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
│ │時許 │ │文無厘頭。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起訴書附表12│
│ │ │ │洪宜恩=甲○○=洪 gg,重頭到尾下單 │日。 │被訴散布文字│
│ │ │ │跑單之後說被盜帳號,還有大約2015/0│(上訴駁回) │誹謗部分不另│
│ │ │ │2/25連續騷擾 │ │為無罪之諭知│
│ │ │ │真心覺得,好不容易有店收妳,妳就好│ │。 │
│ │ │ │好上,不是交了個台中經紀男朋友嗎?│ │ │
│ │ │ │真心恭喜妳整形非常成功耶! │ │ │
│ │ │ │我覺得妳現在很美麗動人,班應該會很│ │ │
│ │ │ │好上啊!趁年輕多賺點。 │ │ │
│ │ │ │還有外拍工作也要好好做,經過了兩年│ │ │
│ │ │ │,妳懂得罵人要閃洞了,真的進步很多│ │ │
│ │ │ │整型變化過渡期的人妖樣也變得這樣漂│ │ │
│ │ │ │漂亮亮的,真心恭喜祝賀妳。 │ │ │
│ │ │ │應該也花了不少錢吧! │ │ │
│ │ │ │所以能不能好好的做人呢? │ │ │
│ │ │ │別花錢又浪費了一副好皮囊,敗絮其內│ │ │
│ │ │ │就算了,畢竟很多人看的都妳的外表~│ │ │
│ │ │ │還有為什麼妳看我版面滿滿都砲轟妳因│ │ │
│ │ │ │為妳白目啊!2 年前妳整我,現在又來│ │ │
│ │ │ │~我版面只要是洪弱智的事情一定設公│ │ │
│ │ │ │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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