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蘇昭春
蘇德意
蘇惠樑
蘇武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蘇耍
法定代理人 蘇主國
蘇輝雄
蘇東華
蘇正惠
蘇明山
蘇清全
蘇宗傑
蘇泰祥
蘇志忠(即蘇豪義)
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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