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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林漢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8 日本院109 年度重上
字第3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27,642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440,796 元,未據繳納。
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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