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9,重上,33,2020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林頌堯
林欣融
上 訴 人 林秀融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葛光輝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金璋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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