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9,重上,9,2020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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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陳宗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昀綺(原名楊騏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9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經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70,818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36,33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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