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唐家凱
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勇儒
被 上訴 人 翁慈伶
訴訟代理人 張景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