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0,上,240,202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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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余正中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文鳴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度上字第24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820,000元【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 號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8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權利範圍均1/2 ,於107 年7 月12日之拍定金額,含上開建物未保存登記部分】,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3,0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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