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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張怡
被上訴人 李衍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三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月27日在臉書社團「恆春半島風聞言事論壇」,針對墾丁大街垃圾充斥、物價離譜、長期排放汙水至大灣汙染環境,旅遊業大受影響,部分地方人士卻昧於事實,以「家醜不可外揚」等語攻擊檢討者一事,發文批判此種錯誤心態。
然被上訴人於隔日以帳號「李威廉」在前開社團另發一文,將上訴人之本意扭曲為「帶壞風向」,隔日以前開帳號與帳號「Lawrance Huang」、訴外人楊進雄,於該文章下方接續以如附表所示帶有性意味之文字對上訴人留言,而依前後文觀之,被上訴人於附表編號5留言中所謂的「吃」,在社會觀念上係暗指男女關係中之肢體接觸,甚或性行為,具有強烈之性意味,已成立言語性騷擾,且足以貶損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對上訴人之名聲影響甚鉅,嚴重損及上訴人之人格尊嚴及造成精神上之痛苦,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9條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請求判決:(一)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應刪除如附表編號5「真怕哪天被吃了,難道對我有意思?」之留言。
(三)被上訴人應於臉書網站「恆春半島風聞言事論壇」塗鴉牆刊登如原審判決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連續30日,閱覽權限應設為公開,供不特定人閱覽。
三、被上訴人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原審判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萬元,及自110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其餘之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於本院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部分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3萬元,及自110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則未提出答辯聲明(原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1萬元本息部分,以及上訴人於原審敗訴之6萬元暨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均未據上訴,業已確定)。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有關被上訴人有無對上訴人為性騷擾之行為及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爭點,業經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以如附表編號5所示文字公開與他人討論上訴人,而由前後對話情節觀之,文字具有濃厚性暗示意涵,隱指上訴人對渠等之針對性發文,乃在引發渠等注意,有尋求發生性接觸之意味,已構成性騷擾,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為有理由。
本院就上開爭點,有關攻擊防禦方法之判斷及法律上意見,與原審判決相同,茲引用之,不再贅述。
(二)次按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本件被上訴人所為言論,既對上訴人構成性騷擾,上訴人依前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查,上訴人為碩士畢業,現擔任律師,108年所得約77萬元,名下有土地及房屋各1筆;被上訴人108年所得約12萬元,名下無不動產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85頁至第92頁)。審酌上訴人曾參與恆春鎮長及該區立法委員之選舉,有一定之知名度,暨兩造經濟能力、社會地位、財產狀況、加害及被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審酌定之慰撫金數額1萬元,實屬過低,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應再賠付1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難認有理由。又上訴人依性騷擾防治法所為請求,既經本院認定有理由,則其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為同一請求,即毋庸審究,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其1萬元(已確定之1萬元除外),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不應准許。
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尚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至於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訴及假執行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上訴。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
編號 發文者 內 容 1 楊進雄 老大哥既然她這麼愛騷擾你?你就將就一下?眼睛閉著?牙咬緊?忍一下就過去了 2 Huang Lawrance 俺娘喂,還是讓給你,我A驚 3 李威廉 孤單寂寞冷 4 楊進雄 Huang Lawrance老大哥她最近都主動自己送上門找您…李老弟你也小心一點…不是說三十如狼,四十如虎?面對這女老狼人,你才二十出幾,正是她的狩獵目標?目前種種跡象研判?可能想大小老少通吃?不曉得多飢渴? 5 李威廉 真怕哪天被吃了,難道對我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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