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張真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上訴人 虹達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鐵豪
被上訴人 黃淑琴
黃淑娥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
被上訴人 謝戌芳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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