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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陳聰傑
再審被告 凃銘軒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6 日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4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其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提起再審之訴,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
如未表明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之(最高法院60年度台抗字第538號、70年度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當事人於提起再審之訴後,雖非不得補提其他再審事由,然仍應於不變期間內為之。
故當事人追加之原因事實,倘可據以獨立提起另一再審之訴,而非原已提起再審之訴之補充者,自須受30日不變期間之限制(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266 號裁定、102 年度台抗字第71號裁定、105 年度台再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審原告雖主張本院民國108 年度上易字第45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即附表所示證據)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8 、11、28、29、31、36、39、40、41、43、45、47、51、55、57、61、67頁)。
然查,原確定判決為再審原告敗訴判決後,該判決正本已於109 年10月12日送達再審原告(見本院108 年度上易字第45號民事案件卷第二第413 、415 頁);
另再審原告前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即看護楊月敏之證明書,下稱系爭證明書),提起本院109 年度再易字第50號再審之訴(下稱50號再審之訴),有50號再審之訴卷及判決可參(見本院卷第107 頁、外放卷宗),而系爭證明書之證據與其本件再審起訴主張未經斟酌之附表證據,為不同證據,係可據以獨立提起另一再審之訴,自仍應受30日之不變期間限制,然再審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係事後知悉附表所示證據,依上開說明,再審原告遲至110 年1 月14日(見本院卷第7 頁收狀章)始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未及斟酌如附表所示證據,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7條再審事由,顯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此部分再審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次按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 定有明文。
蓋再審之目的,原在匡正確定終局判決之不當,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
惟為避免當事人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一再提起再審之訴,致浪費司法資源,自應予以限制(最高法院99年度台再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審原告主張:依再審被告於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偵訊所述,足證伊於車禍時,未在高雄市三民區大昌二路路中央或「俗俗賣賣場」前方停等左轉或逕自左轉,伊係由東向西直行,依兩段式左轉規定待轉,再審被告就此已於106年11月13日筆錄自認在卷,原確定判決違反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未命再審被告舉證證明伊違規左轉,自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見本院卷第8 至11頁)云云。
然查,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違反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業經本院以50號再審之訴判決駁回其對原確定判決所為再審之訴確定,則再審原告於本件再以同一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 規定,依上開說明,亦非合法。
三、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97條規定,提起本件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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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漏未審酌之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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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再審原告109年4月15日之民事聲請更正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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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再審原告109年8月24日準備書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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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再審原告105年6月30日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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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再審原告105 年8 月19日警詢、偵訊筆錄、刑事告訴補│
│ │充理由狀、答辯狀、告訴人105 年10月31日之刑事告訴│
│ │狀、警員陳冠翰106 年5 月15日職務報告、本件道路交│
│ │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照片、現場拍照圖、再審原告│
│ │106 年5 月5 日準備程序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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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雄市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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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再審被告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警訊筆錄、偵訊│
│ │筆錄、106 年5 月23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06 年11│
│ │月13日具結之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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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警員蔡月耀證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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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系爭車禍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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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4號與 108年度上易字第45號 │
│ │民事案件109年8月24日函、言詞辯論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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