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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朱國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7,95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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