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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110年度家上字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因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訴訟,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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