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0,抗,210,2021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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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10號
再 抗告 人 林季鋆
相 對 人 王志銘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志銘間訴訟救助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核其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繳納,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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