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0,重上,24,2022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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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林珍如
鄭慧嬌
廖一人
廖一名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不合法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98,444元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月13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佐,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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