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郭艷杯 住○○市○○區○○里○○路00巷00 號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被上訴人 郭大瑋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黃逸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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