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0,重上,95,2022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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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95號
抗 告 人 林素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保成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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