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上,17,2023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王舜立

附帶上訴人 王政欽
王淙翰
王晧霖
王琮富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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