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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李述惠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被 上訴人 王燕燕
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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