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上,329,2023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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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陳聰傑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以涵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9號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在第二審就原請求之精神慰撫金增加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及另主張被上訴人恐嚇強迫其簽下切結書,依侵權行為及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非財產上損害200,000元、財產上損害100,000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雄小字第612號),核屬訴之追加。
其擴張後聲明請求金額為1,844,3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尚應補繳15,097元。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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