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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黃俊仁 住○○市○○區○○○路000號11樓之6
被上訴人 林清原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曾睦勛律師
被上訴人 林清豐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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