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上易,111,202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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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上易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沈宜真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 上訴 人 徐育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與訴外人高翊迪於民國105年10月16日結婚,婚後育有2子。

詎上訴人明知高翊迪為伊配偶,竟仍自109年10月底起與高翊迪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於交往期間曾數度出遊,並為如附表所示之親密對話,且上訴人曾向高翊迪表示希望高翊迪與伊離婚,復於110年3月9日至同年月10日,與高翊迪共同在屏東縣○○市○○路00號4上訴人租屋處(下稱系爭租屋處)過夜,其等之行為已逾越男女正常交往分際,經伊於110年2月14日發覺其等之踰矩行為,致伊與高翊迪於110年4月8日離婚。

上訴人既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伊精神上備感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賠償慰撫金,聲明:㈠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為朋友,伊係透過被上訴人始認識高翊迪,伊雖知被上訴人與高翊迪有婚姻關係,惟並未與高翊迪交往,亦不曾與高翊迪一同出遊或向高翊迪表示希望高翊迪與被上訴人離婚等語,且未於110年3月間與高翊迪共同過夜。

又被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及部分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雖為伊與高翊迪間之對話,然其中「想你」、「寶貝」等親暱字詞,均係高翊迪單方面所傳送,伊不僅未予回應,更對高翊迪回覆以「自嗨」、「什麼」等詞,而其他對話內容亦僅為一般朋友間之對話。

至被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因通訊軟體LINE之通訊紀錄可以輕易被修改,伊否認其真正。

另被上訴人提出之影片,僅拍攝到高翊迪自伊住處樓下離去之場景,無法證明高翊迪曾上樓,自難執此認定高翊迪當日係在伊住處過夜。

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均尚不足以證明伊有侵害被上訴人配偶身分法益之情事;

況刑法通姦罪之規定,已經司法院大法官以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無效,故法律上不應肯認配偶權之概念,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伊賠償慰撫金60萬元洵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被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如受不利之判決,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本息,而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至被上訴人敗訴部分未據上訴,已告確定)。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上訴人與高翊迪於105年10月16日結婚,育有2子,嗣於110年4月8日兩願離婚。

㈡上訴人係透過被上訴人認識高翊迪,其於109年11月18日至同年12月25日間,已知悉被上訴人及高翊迪於上開期間具有婚姻關係。

㈢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對話為上訴人與高翊迪間之對話內容。

五、本件之爭點為:㈠上訴人是否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慰撫金之金額,以多少為適當?

六、本院之判斷: ㈠上訴人是否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配偶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先例參照)。

準此,婚姻既以維持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則夫妻除經濟上互相照顧與扶持外,攸關婚姻生活核心之家庭生活是否和諧,即夫妻是否彼此信任及感情融洽,亦係能否維繫婚姻圓滿幸福之關鍵因素。

倘夫妻任一方在結交異性友人方面,已逾越正常社交分際,則出現隱憂,勢必失去夫妻間彼此信賴之基礎,而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非必有通姦或相姦情事始然。

故夫妻任一方與第三者間縱無通姦或相姦情事,惟如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男女不正常往來,亦應認已不法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⒉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而應證之事實雖無直接證據足資證明,但可應用經驗法則,依已明瞭之間接事實,推定其真偽。

是以證明應證事實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綜合其他情狀,證明某事實,再由某事實為推理的證明應證事實,而該間接事實與應證事實之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有因果關係存在者,自非以直接證明應證事實為必要。

⒊經查:⑴被上訴人與高翊迪於105年10月16日結婚,育有2子,其等於110年4月8日兩願離婚,而上訴人係透過被上訴人認識高翊迪,其於109年11月18日至同年12月25日間,已知悉被上訴人及高翊迪於上開期間具有婚姻關係,而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對話為上訴人及高翊迪間之對話內容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前述不爭執事項),並有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協議書及被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可稽(見原審卷第25至141頁),此部分之事實,均堪認定屬實。

⑵上訴人雖否認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對話內容為其與高翊迪間之對話,辯稱該對話內容係遭人修改云云。

然依被上訴人所述,前開照片均係經高翊迪同意後,直接拍攝高翊迪之手機畫面,或以電腦登入高翊迪帳號翻拍,觀前揭對話紀錄,部分確為翻拍照片,未見明顯經竄改影像之痕跡,參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前揭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中,有部分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確為其與高翊迪間之對話並不爭執(見原審卷第180頁、第243頁),佐以前揭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有關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部分,對話對象所使用之女子大頭貼照片始終相同,帳號名稱亦均顯示為「宜真」或「真」,是被上訴人主張前揭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均屬上訴人與高翊迪間之對話內容,堪以採信。

上訴人辯稱該對話內容係遭人修改云云,委無足採。

綜上,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對話內容,為上訴人與高翊迪間對話之事實,亦堪認定。

⒋細繹附表所示對話,多屬一般情侶間親暱或曖昧之對話,並可見上訴人對於高翊迪以「寶貝」之詞稱呼上訴人,其則以「嘿」、「記得刪紀錄」、「愛你」等詞予以回應。

且上訴人於110年2月14日西洋情人節,傳送「晚上你不能陪別人」、「只能陪我」等訊息,高翊迪則回覆「今天沒有過去了喔!在田裡跟爸爸聊天,沒意外的話可能在年後就會離婚了!對不起喔說好今天陪你的~我知道你累了,在(再)一段時間」等語;

上訴人亦於110年2月15日傳送「希望有一天的過年,是能在你家裡面過的,後半輩子也希望陪著你過,我不要你累,我不要你辛苦,我只要你平平安安的就夠了,你該給我的,是一份穩定,是一份安全感,我要的不多,我只要你好好陪我每一天,讓我有一個能夠等你回來的家」等訊息,客觀上可認係欲與高翊迪共組家庭之意,足徵上訴人與高翊迪係以男女朋友之身分進行交往。

再參以被上訴人曾於110年3月10日清晨5時許,於系爭租屋處拍得高翊迪在該處出現,有光碟及照片可證(見原審卷第197、202、219頁),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提出前述照片之時間、地點均不爭執(見本院卷第72、73頁),前開錄影光碟既係被上訴人追踪高翊迪而於系爭租屋處拍得,該時間(清晨5時許)非一般社會訪友之時段,參照附表編號7高翊迪所稱:「今天沒有過去了喔」等情綜合以觀,被上訴人主張高翊迪曾於租屋處過夜乙節,應非子虛。

是上訴人所辯並未侵害被上訴人配偶身分法益云云,無可採信。

⒌上訴人雖以:刑法通姦罪經司法院大法官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故配偶權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權利,被上訴人不得依侵權行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云云。

惟釋字第791號於理由中亦闡述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且亦肯認配偶雙方仍互負忠誠義務。

而婚姻忠誠義務,包含範圍甚廣,除當然包括性忠誠(非性獨占)外,尚兼及精神及感情層面之忠誠義務,縱婚姻關係中不應以刑法規範之方式,予以處罰違反性忠誠義務之配偶一方,惟在婚姻此一制度應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情形下,經婚姻制度及忠誠義務所建構婚姻關係中之身分法益,仍應予以肯認為重大人格權之一,是在民、刑法規範結構及欲保護法益有異,並不因刑法通姦罪經宣告違憲,致前述配偶身分法益喪失其權利之性質。

而違反忠誠義務,客觀上如足以同時破壞夫妻間之親密性、雙方感情及信任,足以瓦解婚姻關係,此一違反忠誠義務之舉,自已侵害應受婚姻制度性保障所生之配偶權。

上訴人執此抗辯,自無足取。

⒍高翊迪為被上訴人之配偶,上訴人亦明知於此,其等相處本應注意分際,上訴人仍與高翊迪交往成為男女朋友,而互相傳送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親密話語,甚且有於上訴人處過夜之事實,是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不法侵害其配偶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即屬可信。

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慰撫金之金額,以多少為適當? 按慰撫金之核給標準,應斟酌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先例參照)。

查被上訴人為高職畢業,迄110年7月13日,專職家管,名下無登記財產;

上訴人則為高中畢業,迄110年7月13日,從事服務業及零售業,其名下無登記財產,經兩造陳明,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離婚登記申請書、離婚協議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81頁、第221至223頁、第233至236頁)。

本院審酌上訴人明知高翊迪為有配偶之人,仍於婚姻存續期間與高翊迪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並與高翊迪為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等親密對話,被上訴人知悉及目睹前揭交往情形及對話,對其精神及家庭生活損害非輕,並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之慰撫金以30萬元為相當。

七、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3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30萬元,及自11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應予准許。

從而原審於被上訴人前揭請求有理由之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防及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述。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附表:
編號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對話方式 出處 1 109年11月18日下午5時11分許 高翊迪:哈哈這裡傳訊息會不會被發現呀? 上訴人:我不知道耶 Instagram通訊軟體 原審卷第25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2 109年12月11日下午5時59分許 上訴人:( 傳送Instagram 網站影片連結1則) 高翊迪:哈哈哈 上訴人:484 高翊迪:沒喔 上訴人:是齁 高翊迪:嗯嗯嗯沒錯 上訴人:看著我,484 高翊迪:寶貝睡覺的時候就是了. . .,哈哈 上訴人:什麼 高翊迪:不放,不給走 上訴人:噗 高翊迪:寶貝 上訴人:嘿 高翊迪:想你,迪兒請好假了 Instagram通訊軟體 原審卷第25至29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3 109年12月25日上午3時45分至同日上午9時47分許 上訴人:( 傳送Instagram 網站文章連結1則) 上訴人:這一定是你 高翊迪:哈居然 上訴人:第一個想法就是你 高翊迪:123哪一個呢 上訴人:全部 Instagram通訊軟體 原審卷第31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4 109年12月24日下午1時30分許 上訴人:( 傳送Instagram 網站文章連結1則) 上訴人:就是你,讓我有點驚嚇 高翊迪:! 上訴人:哈哈 高翊迪:什麼什麼 上訴人:為什麼我的喜好你都記得很清楚 高翊迪:有嗎 上訴人:有啊 高翊迪:哪些啊? 上訴人:喜歡吃什麼之類的 高翊迪:恩恩? 上訴人:還有喜歡看什麼之類的 高翊迪:噗噗有嗎!哈 上訴人:有啊 高翊迪:我怎麼都沒印象,汗,哈哈 上訴人:那是你的習慣 高翊迪:噗噗 上訴人:(傳送愛心貼圖) 高翊迪:完全沒有映像,汗 上訴人:哈哈 高翊迪:我都不知道我自己有那麼好,哈 上訴人:所以我之前有跟你說,你的好我看得出來 高翊迪:噗噗,小壞蛋 Instagram通訊軟體 原審卷第33至41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5 110年2月14日下午1時30分許 上訴人:晚上你不能陪別人上訴人:只能陪我 通訊軟體LINE 原審卷第49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6 110 年2 月14日下午1時40分至同日下午5 時52分許 上訴人:...(隨即收回訊息)高翊迪:家裡有人 上訴人:(傳送問號貼圖) 高翊迪:在花園 上訴人:他也在? 高翊迪:嗯嗯 上訴人:. . . 幹,你為什麼不講,你打給我 高翊迪:( 撥打語音通話,雙方通話3分5秒) 高翊迪:( 撥打語音通話,未獲回應) 高翊迪:剛剛我手機放旁邊充電你傳的晚上不能陪別人跟只能陪我這兩句他剛好看到 上訴人:打給我 高翊迪:( 撥打語音通話,雙方通話7分53秒) 上訴人將「迪真」、「台東行」、「2020/10/16」、「2020/11/21」、「島揮拍」、「台南遊」、「2020.10.19」、「迪」等相簿刪除 高翊迪:等等他會過來有可能會用我手機傳訊息。
我自己要傳的話,會先打給你說 高翊迪:( 傳送通訊軟體LINE對話翻拍照片1張) 高翊迪:目前這是我賴的對話全部紀錄其他後面的我都刪除了 上訴人:我累了... 高翊迪:到田裡了!今天沒有過去了喔!在田裡跟爸爸聊天,沒意外的話可能在年後就會離婚了!對不起喔說好今天陪你的~ 我知道你累了,在一段時間 高翊迪:( 撥打語音通話,未獲回應) 上訴人:? 高翊迪:( 撥打語音通話,雙方通話25分26秒) 通訊軟體LINE 原審卷第51頁、第99至105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7 110年2月15日凌晨1時10分許 上訴人:(撥打語音通話,未獲回應) 高翊迪:喵喵,還沒睡呀,剛剛手機放房間 上訴人:嗯嗯,嗯嗯,不安的情緒讓我整天疲憊,你答應我的,希望你做得到,我不希望你在讓我痛苦一次,我的害怕,我的驚嚇,我的難過,我希望你能夠理解,年後,你答應我的,能做到,希望有一天的過年,是能在你家裡面過的,後半輩子也希望陪著你過,我不要你累,我不要你辛苦,我只要你平平安安的就夠了,你該給我的,是一份穩定,是一份安全感,我要的不多,我只要你好好陪我每一天,讓我有一個能夠等你回來的家 高翊迪:好 上訴人:做到,好嗎 高翊迪:(傳送貼圖)答應你 上訴人:嗯嗯 高翊迪:寶貝快去睡呀,1點半了上訴人:記得刪紀錄 高翊迪:嗯嗯 上訴人:剛剛吃的東西. . . 我聞到醬料的味道,吐光了 高翊迪:疑?為什麼? 上訴人:我不知道,我花了100 塊買的宵夜啊 高翊迪:太累了上訴人:(傳送問號貼圖) 高翊迪:寶貝快去休息 上訴人:記得刪紀錄...拜託... 高翊迪:刪了 上訴人:嗯嗯 高翊迪:快睡吧晚安 上訴人:晚安 高翊迪:愛你 上訴人:愛你,刪紀錄 通訊軟體LINE 原審卷第129 至137 頁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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