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上易,214,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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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王彥文

莊維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建生
訴訟代理人 蘇辰雨律師
洪士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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