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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黃順忠
黃慶文
黃慶一
黃慶財
黃勇彰
黃柄盛
黃俊仁
黃秋太
黃俊鋒
黃文保(黃榮豊之承受訴訟人)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聖發
黃南化
黃麟詠
林威志
黃國隆(即黃水堯之承受訴訟人)
黃樹檳(即黃水堯之承受訴訟人)
黃童堡(即黃水堯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麗(即黃水堯之承受訴訟人)
黃有成即黃博峰即黃瑞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琮祐
視同上訴人 黃温棟
黃進步
黃鼎棋即黃建峰即黃俊嘉
黃松
黃文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秋風
黃三隆
黃文全
鄭來成
黃信嘉
黃洲位
黃寶晉
黃笠豪即黃龍潭
黃順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陳怨
視同上訴人 黃金贊(即黃玉柱之承受訴訟人)
黃金城(兼黃玉柱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林瑞美
視同上訴人 黃冠鑫即黃文化
黃境淵
黃顯堂
黃吉揚
黃琮翔(即黃俊郎之承受訴訟人)
黃水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金生
視同上訴人 黃金條
黃境謨
黃李彩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文帶
視同上訴人 黃慶雄
黃世和
黃洪宿
黃明達
黃明義
黃文和(即黃平雄之承受訴訟人)
黃明添(即黃平雄之承受訴訟人)
蔡婉如
兼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雅惠
視同上訴人 許美岑
黃信銘
黃仲清
黃陳春花(即黃進益之承當訴訟人)
黃林秀足(即黃明吉之承受訴訟人)
黃將書(即黃明吉之承受訴訟人)
黃耀慶(即黃明吉之承受訴訟人)
黃詩婷(即黃明吉之承受訴訟人)
黃品翰(即黃明吉之承受訴訟人)
黃林玉葉(即黃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黃綿海(即黃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玲(即黃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號0 樓之0
黃世宏(即黃聰明之承受訴訟人)
黃建中(即黃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黃桂施(即黃明輝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 人 謝陳欣吟(即謝福財之承受訴訟人、謝宜蒝等之承 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建中、黃桂施為黃明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視同上訴人黃明輝業於民國110年6月13日死亡,其配偶黃洪惠玉、子女黃爵伍、黃建中、黃瓊枝及黃桂施為繼承人,並於110年11月26日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約定黃明輝所遺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320,由黃建中、黃桂施各繼承取得1/640,並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及上開土地登記資料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35、339-349、104頁)。
黃建中、黃桂施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依首揭說明,爰裁定命黃建中、黃桂施承受黃明輝本件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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