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上易,89,2022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89號
上 訴 人 黃書紳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
林宜儒律師
被上訴人 京城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爐堂
訴訟代理人 陳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