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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89號
上 訴 人 黃書紳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
林宜儒律師
被上訴人 京城財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爐堂
訴訟代理人 陳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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