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上更一,15,2022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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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
上 訴 人 禾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占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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