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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
上 訴 人 黃仁福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被上訴人 汪偉明
兼訴訟代理
人 唐開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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