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尤鈞毅
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律師
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2年3月8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2年3月15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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