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保險上,7,2023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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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尤鈞毅
訴訟代理人 葉天來律師
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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