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再,18,2022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陳聰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凃銘軒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95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