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11,再易,36,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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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36號
再審原告 蘇美珍即高雄市私立心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蘇月娥即高雄市私立親親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蘇美惠即高雄市私立雙喜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宏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265元(計算式:217,800+328,306+423,159=969,265),應徵再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及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則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本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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