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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原名宋銀娣)
林君彥
林君桓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吳志明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5日110年度再易字第7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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